一外单位要转手付给我公司一笔钱,要求我公司提供发票,但经咨询税局和,所有发票都是涉税的,这笔业务我们已经交过税了。我公司是否可以给对方开具收据呢?收据上用财务专用章还是公章呢?有没有人能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