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就是按纪检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代问题,属于办案的措施。
双开就是问题查清了,依照法纪开除公职和党籍。属于处理结果。
双开结果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双规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双规是对一定职务,涉嫌犯罪比较严重的人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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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
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
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
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
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
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规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2、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3、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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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来源
1、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
2、“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4、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5、“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6、“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
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中纪委常委屈万祥称,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这是为了让纪检办案避免干扰,不能公开的原因。
7、“双规”的背后,是一整套办案指挥体系为之运转。生活保障组负责案件调查所需的车辆和食宿、“双规”场所选择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对于“双规”地点的选择,需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军事基地等不一而足。
选址一经确定后,安全考虑最为优先。“双规”安全组首先要求用房要以一层楼房为主,禁止在一楼以上接触案件当事人;
在陪护室、办公室、谈话室、过道以及卫生间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加装防护栏;电源线路一律实行暗装,不能裸露在外;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检查卫生间各悬挂点是否已被消除等。
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如此,一个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同时“双规”多人,仅陪护人员往往就会多达上百人。
8、双开: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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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专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攻心手段,通过一系列的做工作攻心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把问题交代清楚。
一、据新华社讯 《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完善“双规” 推进反腐斗争法制化》,文章指出,“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文章如下:
二、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双规”一直在不断规范和完善。尤其是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带来相当大的变化。今年4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今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错案发生。
三、“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
1、“双规”的正式说法是“两规”、“两指”,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诞生之日起,“双规”便在反腐斗争中显示出强大威慑力。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可以说,“双规”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之一。
2、但近年来在“双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中央高度关注。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就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四、范围时限太随意 “双规”需完善
在近年来“双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超范围。“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2、无时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未就“规定的时间”有多长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这次,两文件已首次对此作出约束。
3、太随意。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五、“双规”纳入法治轨道是发展方向
1、“双规”作为一种反腐败利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反腐斗争的非常之举。如何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2、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今年4月6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在武汉低调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复查大计,公正第一”。今年首要任务就是防止错案发生。
六、中央纪委“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给“双规”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
1、更严格地限定“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第二,“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第三,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第四,对“两规”时限作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2、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中还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据悉,按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双规’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双规”的新规定。
3、“双规”措施的严格适用不仅体现出了保护被调查党员合法权利,而且更加重视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这一系列的变化体现在“双规”措施严格适用条件及程序化的规定中,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崭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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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1、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3、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4、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5、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6、“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7、“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
8、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
9、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时间理应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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