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约定了起诉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能否在约定的起诉法院同时起诉债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另行约定了起诉法院,但担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能否在约定的起诉法院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应当在借贷双方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并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必须服从主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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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2
您好,借款合同签订后又续签了约定起诉法院,有效,而保函未约定起诉法院,不影响担保债务的诉讼,可以在借款合同续签约定起诉法院一起进行起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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