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的问题,请求指教!!!

各位好,我1978(参军5年)参加工作,济南户口,铁道兵集体转业后到地方工作,2000年单位破产被迫下岗。1978到1993年视同缴费我清楚。单位从1994-2000期间也一直缴纳养老保险,个人工资也扣缴。我2018年退休,2000年下岗至今养老金断缴,我想咨询的是,这段期间的断缴其可以再补缴吗?有额外的滞纳金之类的费用吗?有的话是如何规定的?谢谢知情人士解答,感谢!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0-18
目前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
第2个回答  2017-10-18
目前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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