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走对公账户吗

如题所述

一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对公走账的,也可以转到别的账号让对方取现金存到对公账户上(只不过这样对方的财务会觉得很麻烦不允许这样操作)。

公司对公司的转账,或者单位是对单位的转账。也称对公转账,是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形式。付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对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由双方公司的财务部门处理。一般而言,凡是涉及增值税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增值税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票的嫌疑。开了专票的一般都按照对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上的银行账户打款,金额较小的零星开支,可以选择用现金支付。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使用,购货方取得这种发票后可以按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购货方可以少交这部分税。

扩展资料: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属于卖方,公司属于购买方(付款方),收到发票款未付,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发票的会计分录:

借:原村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如果付款后收到供应商发票。账户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18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转账的要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尽量对公账户入账,当然也可以收取现金(只要经济业务性质中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单据完善,也是可以的)。不过,为了尽量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开增值税发票,尽量对公账户转账和入账。

增值税发票的对方是个人的,也可以对私入账,现行经济业务也有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的,收取货款也是以个人账户入账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5月23日发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中有明确规定,

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取消颁发银行开户许可证,同时需要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这样提醒各企业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直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

原则上来讲,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对此设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二、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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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2-06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转账的要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尽量对公账户入账,当然也可以收取现金(只要经济业务性质中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单据完善,也是可以的)。

不过,为了尽量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开增值税发票,尽量对公账户转账和入账。

增值税发票的对方是个人的,也可以对私入账,现行经济业务也有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的,收取货款也是以个人账户入账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5月23日发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中有明确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取消颁发银行开户许可证,同时需要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这样提醒各企业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直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

原则上来讲,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对此设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扩展资料:

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走对公账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关联性较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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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8-29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就必须走对公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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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8-29
一般企业业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数都是走对公账户,与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号相对应。小额的业务可以支付现金,如果有业务员代垫购货款,也可以支付个人卡还给业务员代垫的货款,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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