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甲方(房主)交付房屋,乙方(租客)支付租金。所以不可能只约束乙方,而不要求甲方交付房屋的。
提问者的意思应该是合同权利义务不公平吧。实践当中合同总不会是全部公平合理的,因为合同双方肯定存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但不能等于说双方地位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的。觉得自己权利较少,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利选择不签署合同。但绝大多数签署的合同即使权利义务有些许不对待,也是有效的合同。除非达到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有权选择撤销。
附: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