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视频资料的制作方是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一个品牌的产品与制作人本人,拍摄的一个宣传视频,并用于制作人自己的商业场馆开业宣传。
其次,该视频没有任何版权声明,并且在腾讯、优酷等媒体平台上可以免费下载,而且也没有版权和使用声明。
而我是这个品牌的授权使用人,在使用该视频的片段宣传这个品牌产品时,被该视频制作人起诉侵犯著作权,并要求四十几万的赔偿。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另外,我质疑该视频资料的著作权,想问下该资料的著作权的确认是否合法?
请路过的高人来解答,不胜感激。
就这个案子我咨询过我这边的专业律师,仍然有两点问题:1,原告地处北京,而我们是被告,地处沈阳。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审理的法院应该是沈阳,而不是北京。2,著作权确认问题,原告只能拿出当初与视频拍摄团队的合同,手中关于视频的部分资料和其官方微博发布了该视频,却不能拿出视频中主要使用到的商品的品牌授权。而且该视频并没有登记过版权,在各大媒体网站上都是做为免费且无版权声明的资源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不能确认拥有该视频的版权的。
不知道这两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你好,本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关于管辖问题。
对方以侵权为由起诉,不能简单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接着,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此,原告地处北京,在北京起诉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版权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我国版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
因此,该视频即使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使用声明,并且在腾讯、优酷等媒体平台上可以免费下载,甚至没有进行版权登记 ,该视频版权也归属于创作者一方。对方没有声明,只是能作为你方是否善意侵权的证据之一,对对方版权权属并无影响。
综上,贵方在使用该视频的片段宣传品牌产品时,使用对方的视频,已构成侵权。对方索赔四十余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诉求是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否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看对方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及贵方是否做好充分的法律抗辩准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非常感谢回答。不过,我一直对这个视频的著作权存在疑问。这个视频从头到尾几乎都有出现我拥有品牌的商品,而且之前也未得到我的正式授权,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申明拥有这个视频的著作权吗?
追答著作权是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的,对方只要证明自己是这个视频的作者就可以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