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东西 不主动归还 触犯了什么法的 哪一条 那一款法律 如果不是犯罪而属于违法 违的什么法的什么规定

前几天 检到一个钱包 然后里面有证件和银行卡 当时没有归还 后看到身份证 猜测 其银行卡密码 成功 取走 其1400元钱 事后觉得不好 也没用 之后 其找到我 我归还了东西 但是他说我违法犯罪了 我不是很清楚 请法律高手清楚的解答我这种情况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但数额没达到追诉标准, 没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1]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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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5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而且你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出了他人银行卡里的钱,已经触犯盗窃罪。

事后觉得不好,没有使用,也归还东西,是法律上认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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