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提示付款、背书相关

转账支票出票人直接到其开户银行提为收款人示付款时,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处应由“出票人”签章还是“收款人”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出票行为应包括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动作,二者缺一不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127条“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位签章”之规定,请问,持票人是否应理解为“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此时的出票人仅属于债务人,其提示付款是否可理解为仅属于代真正的持票人即收款人提示付款?日常票据处理中经常出现本人描述的出票人做成票据后直接到其开户银行提为收款人示付款,这种情况下,普遍的做法是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由出票人签章,能否理解为票据代理?但如属票据代理,当事人应注明代理关系,目前,实际操作中普遍没有代理意思表示,请问合适吗?谢谢

转账支票有主动付款与被动付款。
主动付款是转账支票出票人直接到银行提交支票,进账单盖出票人预留印鉴。
支票背面背书章可盖可不盖,与当地银行要求有关,如果盖章盖出票人印鉴。
被动付款,支票背面需要盖收款人背书章。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