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抢劫罪的疑难问题?

李某欲抢劫张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由于二人实力悬殊,李某认为只有先杀掉张某才能夺取其金项链,最后李某先使用枪支杀掉张某,随后夺走金项链,请问李某构成什么罪?故意杀人还是抢劫,还是并处,还是择一处?为什么?

根据你所描述的这个问题,为了抢夺财物而孤寂杀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夺取财物,为了压迫对方的反抗而而采取伤害或杀人的行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劫取财务,所以说应当经抢劫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在这里不能够单出,也不是并处,而直接定抢劫致人死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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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0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