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是如何界定法的理念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

如题所述

在绝对精神阶段,理念带着自逻辑学的“纯存在”范畴以来的一切收获物回到了自己的老家,成了最丰富、最具体的实在,达到了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一)主观精神

主观精神以个人有限的经验认识为对象和内容。在这个阶段中,精神处于它自身的主观性、观念性之中,还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就是说,精神还没有展现于客观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风俗之中。精神的自由是潜在着的,还没有实现出来。黑格尔把主观精神又区分为“灵魂”、“意识”和“精神”本身三个小阶段,分别作为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1.灵魂——人类在绝对精神阶段,理念带着自逻辑学的“纯存在”范畴以来的一切收获物回到了自己的老家,成了最丰富、最具体的实在,达到了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一)主观精神

主观精神以个人有限的经验认识为对象和内容。在这个阶段中,精神处于它自身的主观性、观念性之中,还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就是说,精神还没有展现于客观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风俗之中。精神的自由是潜在着的,还没有实现出来。黑格尔把主观精神又区分为“灵魂”、“意识”和“精神”本身三个小阶段,分别作为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学的对象

灵魂是精神发展的开端,是精神的潜在的直接存在,还没有达到清醒的意识,还是“自然精神”。人和自然是浑然一体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尚未分开。

但是灵魂作为精神的一种形态,尽管是最原始的形态,它毕竟意味着理念已开始摆脱自然的外在性,逐步进人作为真理的境界。灵魂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自然灵魂”,它完全受自然条件的束缚,受肉体的支配。它把一切存在都作为它本身,它所具有的各种质的差异,如人种、民族特性、个人气质、性格、本能等等,都是由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所赋予的。当“自然灵魂”发展到能够自我感觉时,它就开始摆脱自然的规定了。因此,在“感觉灵魂”里,灵魂表示出感觉活动的自我性和主动性。自我感觉能够区分它本身各种特殊感受与感觉,形成“习惯”,使人成为普遍性的自我,得到一定的自由。但习惯仅仅是无意识的活动,不能给人真正的自由。“现实的灵魂”有能力超出自然存在,成为同客体相对立的主体,自然则成为外在于主体的客体。于是“灵魂”阶段就过渡到“意识”阶段。

2.意识——精神现象学的对象

意识是“精神现象学”的研究对象,但“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与《精神现象学》一书相比,二者的差别是很大的。《精神现象学》一书是作为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导言”,它研究从感性知识出发到哲学知识的整个过程及其必要性;而“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则只是“主观精神”中专门考察“意识”的一个部分,它主要表明在主客不分的“灵魂”之后,出现了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而这里的客体还仅仅是意识的“现象”,一切都以意识的“现象”为对象,还没有使客体成为主体,实现为精神。它仅仅论述意识发展的三个小阶段: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把对象当做异己存在的“意识本身”;经过主客对立的克服,把对象当做自身的“自我意识”;最后达到主客体的统一、对象和自身统一的“理性”。

3.精神本身——心理学的对象

黑格尔认为,精神规定其自身为灵魂与意识的真理,它既克服了灵魂的主客体不分的片面性,也克服了意识的自我与外部对象相对立的片面性,达到了灵魂与意识的统一、自我与对象的统一。“精神本身”的特点在于:它扬弃了一切外在于主体的对象,只是在主体内部区分主体和客体。“精神本身”就是主体自身的规定,主体在他物中就在自身中。所以,“精神”实际上是现实的理性的人和人的认识。“精神本身”的发展分为“理论精神”、“实践精神”和“自由精神”三个阶段。

理论精神是理智的认识活动,是理智深入认识对象又返回自身的运动过程。理论精神不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被给予的对象”,它能够把认识对象中的“理性内容”从外在的个体形式,提升到理性的形式,使之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东西。理论精神又包括“直观”、“表象”和“思维”三个阶段。

(二)客观精神

客观精神是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构成法权、道德、伦理和国家制度及其历史等等。它主要论述伦理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也可以广义地把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称之为“法哲学”。黑格尔把法的发展按照自由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含世界历史)三个阶段。

1.抽象法

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力图通过所谓的自由意志推演出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抽象法就是自由通过对外物的占有以实现自身,而作为自由的直接实现首先就是“所有权”。黑格尔认为,占有财产并不是为了个人的主观需要,而是客观精神决定的权利。因为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人只有具有所有权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因此,取消私有财产就是否定人的自由和理性,就是侵犯人格的权利,不懂得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

但是,所有权还仅仅是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具有所有权的双方在保持各自权利的条件下实现所有权的转让,这就是“契约”。黑格尔认为,不仅个人占有的物品可以转让,而且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也可以转让。这就是说,劳动力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商品。在黑格尔看来,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各自独立的双方的平等、自愿契约的关系,并认为契约是出于理性的必然,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他说:“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

黑格尔认为,契约的基础尽管是理性,但人们还总是从特殊意志即主观的利害去进行交换活动。因此,契约仍未脱离任性阶段,而难免陷于不法。所谓“不法”和“犯罪”就是对私有主的所有权的侵犯,或违背契约。不法和犯罪必然导致自己的否定方面即刑罚。通过刑罚恢复和维护“正义”,从而引向“道德”。黑格尔说:“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2.道德

在道德领域中,自由意志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即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因此,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权利,即“主观意志的法”。

3.伦理

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人的内心生活,而伦理则是着重于人的社会关系。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统一。在抽象法中,自由只具有客观性;在道德中,自由则只具有主观性;只有在伦理中,自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统一,从而实现了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但是,伦理阶段自由的具体实现,还有一个在个体之间矛盾的发展过程。所以,黑格尔把伦理区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是自然的伦理精神,以“爱”为其规定。

(三)绝对精神

绝对精神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三者的对象和内容都是“绝对”,但认识的方式不同。黑格尔说:“普遍精神的定在的要素,在艺术中是直观和形象,在宗教中是感情和表象,在哲学中是纯自由思想。”绝对精神在哲学中最终认识了自己,达到了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1.艺术

黑格尔认为,艺术是精神认识自己的最初的、直接的形式,其特点就是通过感性形象来把握理念。他给艺术美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美就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所谓感性显现,就是说艺术作品通它的感性形象显现出存在于人心中的理念和寓于宇宙万物的理念的调和和统一。黑格尔的美学思想,就是围绕着这个观点而展开的。

黑格尔把实践引入美学,把人的实践活动看做是艺术的来源。

黑格尔还认为,艺术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

黑格尔把艺术的发展看做是一个合理的历史过程,因而他把艺术史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象征艺术”,如东方原始艺术。在这个阶段,艺术理念还未找到适合自身的形式。它的形式还只是直接由自然材料加工而成的象征性的感性形式,理念被束缚在这种材料上,形式和内容是不协调的。第二,“古典艺术”,其典型代表就是古希腊的人体雕刻。在这个阶段,艺术的理念恰当地体现在同理念内容相适合的形象里,形成自由而完美的协调。但人体雕刻是有限的,还不能表达自由的精神。第三,“浪漫型艺术”,其代表是基督教世界的艺术,如绘画、音乐和诗等。在这个阶段,艺术的感性形象虽然可以表达自由的心灵生活,但感性形象的外在性也束缚着心灵的发展。所以,艺术形式还不足以表现无限的“绝对”,必须超越艺术阶段而过渡到宗教阶段。

2.宗教

宗教是以表象的形式认识“绝对”。但宗教本质上是上帝的启示,只有启示宗教才符合宗教的概念。黑格尔把宗教的发展分为自然宗教、自由宗教和绝对宗教三个阶段。“自然宗教”指东方国家的宗教,它直接体现为自然存在形态。在“自由宗教”中,精神的主体克服了自然物的束缚,获得了自由,成为崇高的、美的、合目的性的宗教,如古希腊罗马宗教。“绝对宗教”指基督教,是上帝启示人的。它首先提出了“上帝”这个一神论的观念。圣父上帝是有限和无限的最高统一,是绝对精神,它代表普遍性;圣子耶稣是上帝在人间的化身,是自然界和有限的精神界,他代表特殊性;圣灵则是宗教团体、教会中的理念,它代表个体性。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则是被认识为绝对精神的自身统一。

3.哲学和哲学史

在黑格尔看来,宗教的形式终究是不适合于表现绝对精神的,所以绝对精神必须扬弃这种形式而前进到更高的认识自己的形式,这就是哲学。哲学是以“纯概念”形式把握“绝对”,是“绝对心灵的自由思考”,它用系统的思想去把握在宗教里只是主观感受性的内容。哲学把艺术的客观性和宗教的主观性统一起来。纯思想、纯概念是与“绝对”最适合的形式,它使哲学达到绝对的真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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