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与经济法的关系

如题所述

大众传媒产业的发展承载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对其予以规制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传媒业在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经济法应在其产权的清晰界定上为其提供制度支撑,完善传媒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关系.
一、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对金融市场进行专门报道的大众传媒也日渐增多。它们与金融市场共生共荣、相互影响,已经构成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1、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

目前,大众传媒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其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其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全面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其所拥有的强大的信息分析队伍,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金融投资者对现行金融监管政策所发表的诠释、评论和政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透过大众传媒,及时、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应,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准确性。

2、大众媒体以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舆论监督,有助于发挥其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作用和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数众多,投资者甚众,因此,仅仅依靠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市场的力量。其中,大众传媒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从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大众传媒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

金融监管部门拥有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制订政策和实施监管的权力,于是就产生了“谁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问题。国外有研究表明,增加对中央银行行长的曝光力度,使其“明星化”,对于端正中央银行行长的行为效果甚佳。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律上都允许大众传媒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宣布发行股票时给我3万法郎,我能把可以想象的最糟的企业的所有股票卖出去。”一些记者便为了金钱,不顾职业道德进行欺诈性报道。

在我国,过去发生的多起重大非法集资事件,大都或多或少有赖于个别新闻记者的“鼎力协助”。而近年来在我国股市上,也时常有少数新闻记者,与股市“庄家” 沆瀣一气,进行串谋,携手“造势”,给广大股民“下套”。

三、改善管理、加强自律,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大众传媒不仅可以对金融监管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如果缺乏规范,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消极负面影响。就我国现状而言,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改善对金融传媒的监督管理

严格禁止大众传媒从业人员从事金融内幕交易,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

金融市场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这在发展中国家尤显突出。而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对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往往比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的要多,经常能够做到先知先觉,且拥有大量的不能见诸报端的“内幕消息”,因此,如果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炒卖股票,其获利或避险的机会也就会比其他投资者大得多;如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和制约机制,有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参与“坐庄”、“下套”,欺骗股民百姓,妨碍甚至对抗金融监管,以一己私利左右社会整体利益。

经过长期发展和惨痛教训,目前在发达国家,一些著名的财经类媒体对此都制订有严格规定。例如,美国道琼斯公司及相关媒体,在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中,就对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严禁利用道琼斯的财产、即将发布的新闻、消息、广告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严格禁止任何职员在知道即将发布的材料后,直接或间接根据这一材料买卖证券。这一限制的有效期,至该文章或广告在道琼斯出版物或新闻服务中出现的第三天为止”。

又如,日本最大的财经类报纸《日本经济新闻》,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强化有关的社内规定,对其报社职员从事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种种限制,严格禁止其公司职员进行内幕交易。此外,新加坡在其《证券法》的第五部分“证券股权登记”一章中对“财经记者”亦有专门的明确规定。

从理论讲,在金融证券类媒体(尤其是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的记者和编辑人员亦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范畴,原则上讲也不应允许其投机炒卖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更不准其进行内幕交易。因此,有关大众传媒或传媒业协会应学习国外经验,尽快对金融证券类传媒的从业人员持股炒股和其他金融交易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处罚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3、在改善管理、强化自律的基础之上,大力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在改善对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管理和自律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正面作用,使之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投资者和协助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应允许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积极参与国家金融政策的决策过程,包括收集相关信息、征求各界意见、参与政策咨询以及实施效果的反馈与监督等。在进行重大金融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对金融市场的情况最了解,对投资者的心理需求最理解,对政策实施效果也最为清楚。发挥金融传媒的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其次,应注意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双刃剑”作用,既让其积极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秩序进行监督,又使其能够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最后,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沟通作用,使之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信息中介,使金融市场相关信息能够更加及时、更加准确地传递和传播,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出其应有的重要贡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