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不按刑法上面规定的金额量刑吗?
我在网上看见有这个条款: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量刑标准及取保候审或判缓刑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不知道北京如果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个罪名,如果金额在3000左右,法院会参照这个量刑吗?还是会不按照金额就可以进行处罚,刑法不是讲究要有法可依吗?如果判处半年,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谢谢高手可以告诉我
审判已经结束了。等着周五领判决书,判了半年,缓刑十个月。处罚金一千元。朋友觉得是不是判的重了,考虑要不要上诉。要是参照上面的条款,不是要2万以上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吗?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