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职公司2个月,还在试用期,跟公司提的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发现有一项什么培训协议要找某人签字,那人因为出差了,联系不上,等他回来要好几天,我自己觉得没跟公司签定什么培训协议,就自己代签了他的名字,结果HR不认可,过了两天,我等那人回来之后,找他重新签了字,拿去给HR,结果HR却说要我对进行惩罚,暂停办理离职流程,工资停发,同时离职证明作为惩罚内容也拒绝开具,现在新公司入职需要离职证明,请问各位朋友:
1、公司的HR故意拖延离职办理,以离职证明作为惩罚内容是否违法呢?
2、如果我去劳动局投诉公司,是否有用?会不会也拖延很久?
3、如果因此丢掉了新工作或是被拖延太久,是否可以找公司经济赔偿呢?
处罚是可以接受的,主要看是以什么形式,以拖延离职流程和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作为处罚是否合理呢,比如离职流程拖延一个月才走完
追答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