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0-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情理之中,可以理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文件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此批复,此案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