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的民事纠纷案经过地方法院的两次审理(第一次输后,乙方上诉至中级法院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又输)都判乙方输,乙方第二次上诉至中级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乙方胜诉!过了两个月后甲方再次起诉乙方至地方法院,还是同一个案子,判决乙方败诉(甲方在地方法院有人)。最后也不知怎么的乙方也没上诉(可能乙方觉得,都终审判决了又来起诉就不合理,所以当时就没在乎)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判决书也过了上诉期,地方法院也发了执行通知书,乙方也签了字。现在乙方是欲哭无泪!该怎么办?请高人给予指点!在这里跪谢了!!
提过了了执行异议结果可想而知,若提起申诉话,这样的申诉有没有时效性,有多大的胜算?若靠拉关系就完了,乙方老实巴交的农民,无权无势也无“人”。!看到“碰运气”、“拉关系”我就头晕。三楼说它没审判权,可它审了而且有了执行书,五楼的说终审不能再起诉可也起诉了,四楼的说两个法院可能都不管,只能碰运气!唉!也就是说基本算认命了呗!头都看痛了,看了半天还是没确定的说法!不过还是要谢谢各位!!
不可以重新起诉,但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