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再婚家庭,三个女孩儿是男方的,一个女孩儿是女方的,再婚后没有再育,(女方在与前夫离婚时,和前夫有一双儿女,儿子判给前夫,女儿判给女方 ),女方再婚后随现任丈夫前往外地,相处已近二十年,女儿一直没有跟着一起去。再婚后,夫妻双方的经济各自独立支配。
现在,女方完全单独出资在自己的家乡购得一住房,房产证上是女方的名字,
问题1:
女方现任的丈夫对女方自已出资购得的这套住房有拥有权吗?男方与他前妻的三个女儿有继承权吗?
问题2:
女方想把此房屋全部留给自己的女儿,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也有权拥有吗?
问题3:
女方一直对现任丈夫称此住房是前夫的一双女共同贷款买的,一直由兄妹两分期付着款,如果,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的,从而导致现任丈夫会分去一半的房产,女方想把房子的名字过户到女儿名下,这样能避免上述情的发生吗?
问题4:
女方给女儿房子,最好的办法是赠予?继承?还是别的。
总之,综上所述:
首先,此房屋不想让现任的丈夫一家分了去,其次,最好能全部给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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