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国家的政策上是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实各企业具体操作中,还是有所不同,一般大公司和公务员可以录用,小型及私营、民营企业一般不考虑录用。中建八局应该算大公司了,应该不会违反国家的政策吧。
当然,至于乙肝患者,原则上不能就业,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