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子与宣传不符,可以解除合同吗?

如题所述

购买的房子如果和宣传上面的内容不符,一定要记住,不能按照宣传的内容为准,一定要按照合同内容。因为宣传广告的内容是“要约邀请”,这种宣传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房屋的销售宣传广告中,对商品房内的设施或者其他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房屋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或者承诺,可以视为“要约”。一旦“要约”被承诺,就要遵守和履行承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比如说,售楼的广告中有明确宣传到小区中的健身设施,或者游泳池、公园等建筑和场所。又或者广告中对于绿化的阐述中有体现到关于环境优美的宣传,但是实际情况却根本没有这些东西。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房地产商赔偿相应损失。


因为这些宣传和说明对于购房者的合同签订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或者说如果没有这些宣传和说明,购房者并不会产生在这个单价的基础上购买房子的欲望。

不过,维权这条路可不好走,不是光靠嘴巴说说就行的。如果我们真的要买房,而且害怕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可以事先向当地的规划部门咨询核实清楚再做决定。


而且,我们也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求将相关的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上,总之,保存证据,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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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1
不能解除合同
一是购房与合同密切相关,与宣传无关。一切纠纷以合同为准。即使合同有偏差,只要签订了合同,就要遵守合同。这是契约精神。
二是宣传水分很多,学区房,地铁房,三甲医院房……多了去了,只要没写在合同上,就不算,只是说说而已。所以,尽量不要信宣传,要实地考察,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三是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约定要赔偿。如果感觉自己因为房价降了等因素,那要赔偿你多的。个人是没法跟开发商上拧的。
总之,买房要谨慎,合同要逐条解读,不能随便签字。一旦签字,就要负法律责任。就要遵守合同。这是规则。
第2个回答  2019-11-21
是可以解除的。但就会很麻烦。所以要有耐心,最终会必然能解除的。因为是虚假宣传行为,是违法的。
第3个回答  2019-11-21
一般购买的房子,以你所签的房产协议购买合同出现不符的时候才可以解除合同。宣传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但是如果你能拿出有力证明他宣传的一些相关证据。一般也是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9-11-21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可以的。就是要交给法律,所以麻烦是有的。
朋友老王最近准备给父母买一套新房,老王看见电梯内购房广告中宣称小区环境优美,内植参天大树、天鹅环绕、群鱼戏水,觉得就是父母养老最理想的环境,于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等到父母入住后却发现,大树变葱苗、鱼鹅全无踪,跟合同上完全不符,就想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那么,购买的住宅与开发商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知识提示:一般的广告宣传都是“要约邀请”,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商品房销售方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知识提示:“要约”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被对方承诺时,表明合同成立,发出要约的人需遵守和履行承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销售方违反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关于环境优美和生活配套便利的宣传,对于老王订立合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而实际情况却是大树变葱苗、鱼鹅全无踪,与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明显不符,因此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攒钱不容易,买房需细心。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口说无凭、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