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子如果和宣传上面的内容不符,一定要记住,不能按照宣传的内容为准,一定要按照合同内容。因为宣传广告的内容是“要约邀请”,这种宣传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房屋的销售宣传广告中,对商品房内的设施或者其他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房屋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或者承诺,可以视为“要约”。一旦“要约”被承诺,就要遵守和履行承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比如说,售楼的广告中有明确宣传到小区中的健身设施,或者游泳池、公园等建筑和场所。又或者广告中对于绿化的阐述中有体现到关于环境优美的宣传,但是实际情况却根本没有这些东西。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房地产商赔偿相应损失。
因为这些宣传和说明对于购房者的合同签订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或者说如果没有这些宣传和说明,购房者并不会产生在这个单价的基础上购买房子的欲望。
不过,维权这条路可不好走,不是光靠嘴巴说说就行的。如果我们真的要买房,而且害怕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可以事先向当地的规划部门咨询核实清楚再做决定。
而且,我们也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求将相关的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上,总之,保存证据,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