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局办理录用备案时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现有《就业登记表》,两者是一样的吗?

人才市场的人说有了两种的其中一种就行了,是不是啊!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障条例》、及《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市本级办理劳动录用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劳动录用备案的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招收录用的各类劳动力。
二、劳动录用备案手续的办理
1、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力时,必须在报名登记后10日内答复其本人是否被录用,并自确定录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包括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劳动录用备案手续。
2、办理劳动录用备案手续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经办人身份证等。
(2)《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一式四份。
(3)《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4)《录用人员登记表》。
(5)被录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本市城镇劳动者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失业证》,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凭就业证和就业卡,土地征用人员凭《征地人员手册》,双缴双保人员凭《双缴双保就业证》。技术工种岗位招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办妥劳动录用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被录用人员的档案提出,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例的单位,应委托具有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管。
四、被录用人员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在办妥劳动录用备案手续后,由备案部门统一收取并转送各街道保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由备案部门开具《失业保险金中断证明书》,再次失业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后可以合并计算。
五、对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劳动录用备案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按《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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