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
最好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在先的债权对抗在后的债权。
按你的说法,男方和女方间的属于“以物抵债”,个人认为实质上属于流质条款,在法律上来说,男女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两个债权均未登记或公证的情况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男方与女方的债权在先,那么还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但如果男方与第三人(即申请法院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是有担保的,且以该车担保,那么第三人优先受偿。
这个详细的情况要找个律师详谈,几句话说不清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前面的“以物抵债”是无法对抗后面的第三人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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