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本人有祖上所传房产一处,系我与妻子王小莉的婚前财产,现将此房产留于我子方志华一人继承。今遗嘱有我弟方刚、方民作为遗嘱见证人,如以后要更改遗嘱必须有这两人共同在场方可,否则新立遗嘱无效!
立嘱人:方伟
见证人:方刚、方民
2009年7月8日
(请问立遗嘱的人此后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订立遗嘱将房产继承改为王小莉继承,那么第二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