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应当一并给付一审判决后至二审判决生效期间发生的利息,利息按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法院已加判二审期间利息的,按二审的判决执行;未加判二审期间利息的,法院在执行时应将一审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二审判决生效应给付款所发生的利息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要注意的是,二审期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因为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没有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要求被告加倍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