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关于欠款案送交二审的期间的利息问题。请从事相关法律工作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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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上诉,要求被告还我3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2009年6月2日判决)被告于判决书下达十日后偿还欠款,并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23 (立案日)的欠款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期间有两个月时间。我想请问,从第一次判决书下达之日到第二次判决下达之日期间,我可以在二审上提出偿还金额要加上这两个月期间欠款利息的要求么?

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应当一并给付一审判决后至二审判决生效期间发生的利息,利息按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法院已加判二审期间利息的,按二审的判决执行;未加判二审期间利息的,法院在执行时应将一审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二审判决生效应给付款所发生的利息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要注意的是,二审期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因为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没有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要求被告加倍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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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04
二审期间不能变更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这两个月的利息加不来的。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这样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元,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付滞纳金至全款清偿之日止;如此表述,就可以把利息计算到归还本金的最后一天。
你的利息由于诉请不当,也只能计算到2009年3月23日。
你可以试试,在开庭的时候提一提,看看在调节时,能不能调到手。
第2个回答  2009-08-04
可以,如果诉状中利息是活数,一般判决书会计算到生效之日,如对方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阶段可要求加倍利息。
第3个回答  2009-08-04
应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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