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号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期限是到10年6月1号。当时还没有毕业证,档案啥的都没有办,只是签了两张纸,现在在公司干的不顺利。打算离职,公司还到现在还扣着半个月公司。和老板说了。他说要提前一个月写提交辞职报告。种种原因等不了那么久了。那么请问 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直接走人么。会承担什么后果。那15天的工资我也不打算要了。直接走行么?另外合同中写有 劳动纪律 乙方离开公司后五年内,不得从事和变相从事相同业务,一单发现需对甲方进行经济赔偿。请问这个条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线等。高手帮忙 提前言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