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07年欠XX三万元钱,当时唯一偿还能力就是每个月工资,当时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当事人每月从工资里扣除500元!偿还乙方!直到09年2月份,当事人退休了,但是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退休!之前已经从工资里偿还了一万元了!当事人一直在外地,并且一直和原告人保持着联系!09年9月份当事人才知道自己退休的事情办下来了!这其中就阁了8个月.退休卡里应该是9000多元钱!可是当事人拿着工资卡去取钱时!钱已经被法院转走了8000多!说明是"没收,上缴"里面还省1300元!当事人要取1300元时!银行告诉他!钱已经被法院冻结.我想咨询一下.法院有权利全额冻结当事人退休工资么?起码也要留出来个最底生活保障啊!法院全额冻结违法不?
向法院申请每月领取最底收入的办理时间长不长?朋友说这种民事案件~法院托就能托死你~托个一年半载的!怎么办呢?
法院冻结退休工资卡是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扩展资料: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