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吸收剂量是多少

如题所述

 B1.1职业照射
  B1.1.1剂量限值
  B1.1.1.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d)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B1.1.1.2对于年龄为16岁~ 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 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6 mSv;
  b)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 mSv;
  c)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B1.1.2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第6章6.2.2所规定的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
  a) 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B1.1.1.1中a)项指出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 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 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检查;
  b) 剂量限值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 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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