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以做传销罪名带走,什么情况下进看守所

如题所述

  被警察以做传销罪名带走,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通常这种情况下进看守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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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我国没有传销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传销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就会被关进看守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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