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检察院批捕已经四十五条没有消息,是因为案件可能正在侦查过程中或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特殊情况除外),所以,四十五天还未超过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