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审能不能与车辆违章处理挂钩?

如题所述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实行“挂钩”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先处理车辆违章,再进行车辆年审。否则,在审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在交警队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通过。我想,当初这样的设置,其出发点是好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监督开车人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减少违章。同时,既然你不小心有了违章记录,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接受违章处理。       

不过,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多,这种“规则”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1.审车时,有的人压根儿都不知道该车辆有违章行为

      å®žé™…上,驾驶员、汽车量都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汽车驾驶情形,改变了过去的“一车一司机”的固定模式。以前,拿驾照的人少,会开车的人少,车辆数量也有限,基本上都是“一车一司机”,不会出现借车使用情况。这样,驾驶人对自己是否违章比较清楚,即使违章了,也明白是自己开车违章。如此,先处理违章再车辆年审,无可厚非。年审前处理违章也是对驾驶员的一个警醒。但现在不同了,诸如借车等情况增加,自己开车去年审的时候,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车辆有违章,因为不排除别人开自己的车违章了。即便现在有再多的app,也可能有违章信息滞后发送的情形。还不算不会使用app之类的软件接收违章信息的司机,应该不在少数。另外一种情况,因为客观原因,有的车辆,其信息登记并非车主。比如,以小刚的名义登记买车,实际出资与使用都是小钱。小钱开车年审的时候,可能也就不知道自己有违章行为。即使有违章,信息是通知小刚,小刚没有及时告知小钱也有可能。       2.审车时,知道车辆有违章,但没有及时处理

      â€œæ²¡æœ‰åŠæ—¶å¤„理”,我们无法分清其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举。如果是故意为之,我们当然不予支持,毕竟违章受罚,理所当然。但是,如果是无心之举呢?比如,自己最近一段时间确实因为其他事情很忙,知道自己违章但忽略了处理,车辆年审即将到期,怎么办?我想,这个时候,年审更重要,因为只有年审了车辆才能上路。违章这事儿,年审之后再处理,应该没太大的影响。       3.审车与违章挂钩,必然给车主带来更多的麻烦与风险

      æˆ‘处理过一些案件,就是这种情况。车辆年审的时候,检查都做完了,都合格了,也打印出了相关数据,但是,就是因为没有处理违章,所以无法拿到检验合格标志。好吧,我开回去先处理违章,再来取检验合格标志。就在这个当口,你意想不到的交通事故发生了。如果是简单的摩擦,几百块的事情私了也无妨,那万一遇到车损,甚至人亡的时候,保险公司可能要出来说聊斋了,你的车辆没有年审。啊,我的车没有年审?明明去了,程序都走了,只是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拿到!保险公司能否赔偿,我们另说,但保险公司以“年审”说聊斋,至少给车主带来更多的不必要麻烦。万一再来一个拒绝赔偿,风险就更大了。我们再假设一个情况,万一保险公司不赔偿,交警队是不是代为赔偿呢?       é‰´äºŽä»¥ä¸Šå‡ ç‚¹ï¼Œä¸ªäººè®¤ä¸ºï¼Œè½¦è¾†å¹´å®¡ä¸Žè½¦è¾†è¿ç« å¤„理挂钩,弊端确实较多。       

      äº‹å®žä¸Šï¼Œ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二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另外,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车辆年检的对象却是车辆本身,两者所面对的对象不一致,不能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至于交警队辩称的理由,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其综合应用平台上无法操作的情况,属于其内部系统操作问题,不能作为交警队违反法律的“挡箭牌”。       é‚£ä¹ˆï¼Œæœ‰äººä¼šè¯´ï¼Œé‚£å¦‚果不挂钩,是不是交通违法行为就可以一直拖延不予处理呢?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好处理。比如,规定:凡有车辆违章者,超一个月不予及时完整处理,罚款、扣分加倍处罚;超过两个月不予及时完整处理……超过三个月……类似处罚,合理合法,应该比前面说的“挂钩”有效!       æ³¨æ„äº†ï¼Œæœ€æ–°æ¡ˆä¾‹å·²ç»å‡ºæ¥ã€‚《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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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1
当然能挂钩,而且挂钩多年。要年审车辆必须先处理完所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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