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8-1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供方负担的,视为送货。运费由需方负责的,视为代办托运;需方自备运输工具提货的,视为自提。)
本案中,甲是货物发运地,乙是被告所在地。所以,甲、乙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