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改写借条,担保人不知情,原告起诉担保人在法律上生效吗?

如题所述

不生效。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没有同意,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过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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