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约是23.85%,年利率不超过24%都是合法的,计算方法如下:
20万到账19万4,可以得出利息为6000元
即20万-19万4=6000元
偿还总金额=每期应还*期数
即36*9364=337104
偿还利息=偿还总金额-本金
即337104-20万=137104
总利息=6000+137104=143104
利率=总利息÷本金
143104÷20万=0.71552=71.552%
因为是36期,即3年的利率,所以除3可以得到年利率
即年利率=71.552÷3≈23.85%
合法利率的法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年利率40.27035%
此年利率已经>36%
贷款金额19.4万元
贷款期限36期
每月还款9364元
总利息143104元
总还款337104元
(2)按国家的年利率上限36%计息
贷款金额19.4万元
贷款期限36期
每月还款8885.94元
总利息125893.7元
总还款319893.7元
(3)多还的利息=143104-125893.=17210.3元
1. 利息≤24%,人民法院支持。
2. 24%<利息≤36%,借款人自愿支付,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利率>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上述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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