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事外贸行业,项目管理。2006年10月入职,3个月试用。公司工资和劳保正常发放。劳动合同从2008年开始改为两年一合同,2010年头签了到明年底(12月31日)的合同。 如果公司现在解除合同(2010年8月),是只必须按照N+1补偿的吗?有种说法,新劳动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之前的工龄不计。到现在我只能是3+1而不是4+1(按N+1计)。是不是这样?我的同事比我工作早的,岂不是也是这样? 我们的工作是讲效率和能力的,德国人感觉你能力不行了就换人,而并不是我们犯错或公司体系调整。这样的话,我能不能要求除了3+1或4+1之外的赔偿金呢? 我们有好几个同事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希望能给予完整和准确的答复。谢谢!!我们将据此跟德国人谈判。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还得到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至于你认为公司无任何理由解雇你们,你们想要求赔偿金的话,
依据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