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9年毕业留校工作,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没有保险,只是每月发工资到我的存折上面,知道2012年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上五险一金知道现在。请问我在09-12年之间的工作是否应当计算工龄。
题主09-12年之间的工作应当计算工龄。
存在劳务关系,便开始计算工龄。
名词解释: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 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但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又有一些差别,连续工龄不仅包括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解决办法:
由于题主09-12年之间尚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题主可向学校补订劳动合同,并可仲裁让学校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补订合同之后,便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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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09年开始单位有发给我工资啊,工资本是不是可以作为依据呢?
追答档案工龄以就业证明作为起算依据,工资簿不是档案材料,也不可能进入档案中。您还是要尽快联系人事管理机关办理就业手续,否则不但之前的工龄无法计算,之后的工龄及相关事项今后也会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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