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研发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费用化的支出为400万元,资本化支出600万元。2011年7月1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甲公司预计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均与税法规定相同。 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600-600/10×6/12=600-30=570(万元)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600×150%-600×150%/10×6/12=570×150%=85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55-570=285(万元)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故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1年末应交所得税=(5 000-400×50%+30-600×150%/10×6/12)×25%=1 19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