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20
合同上写的名字,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可以不同的,一个是购买方,一个是所有权人,是两个概念,要区分清楚.负担偿还贷款的银行帐户只有一个,那就看你们谁来负责了.既然她没有经济能力,就别写她的名字了.她不能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总不好无劳而获吧.恋爱归恋爱,如果你们好合了,再加她的名字也不迟.否则呢,就容易发生纠纷,因为写了她的名字就成了赠与(部分房产)关系,你们之间也没有贷款如何共同承担的书面约定.如果有什么,肯定她要分.既然已经谈及婚姻,大家都应该有诚实客观的态度.人生已经不容易了.既然你有了房产,结婚前最好签定婚前协议书,通过律师谈不尴尬.婚前财产各自归属,双方是为了感情在一起.只要婚姻在,大家共享资源.协议好比意外保险.条件发生才使用.那个时候要的可绝对不是浪漫,而是合情合理啊.如果她是个独立善良的女孩子,她才不会介意.但是你应该把事情的过程告诉她,千万别隐瞒.表现自然一些,告诉她你去签定合同了,你去办理手续了.你成了每月要还债的债务人啊!你的权利和义务是想匹配的啊!所以同志啊,要理直气壮,坦坦荡荡.祝福你.
第2个回答 2015-09-2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子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