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如题所述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该法第14条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四种: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是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的;

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实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实践中并不会多见。

所以,符合该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拒绝。而如果劳动者有违约、违规情形,或者劳动技能已经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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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8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回答:
1)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也就是说,并不是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前提必须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08年01月01月之后)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提出续订合同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25
只要你的第一次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签的~在签订第二次合同时就可以和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这个要自己提出来的~
第3个回答  2019-07-0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是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2次合同后,第三次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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