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如题所述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3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26条、第17条、第2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这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规定。因而,约定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试用期并不是必须要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自主协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9-25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但是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不利影响,一般来说,6个月时间完全可以弄清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得出是否应当维持合同关系的结论。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一般地,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第3个回答  2006-09-25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
第4个回答  2006-09-25
试用期就是观察期
知道了么,观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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