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上,租赁合同属什么合同

如题所述

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 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担使承租人为物之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其各自之义务就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10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25
有名合同、双务合同、实践合同、可以有偿也可无偿 望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赁合同与借款、买卖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是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赠与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特点。
  二是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是租赁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担使承租人为物之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其各自之义务就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些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调整,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上述几种经营形式从实质上讲是租赁,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也有人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地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高可达到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各国一般都将这种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法来调整。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措施,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对于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与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是不同的,表现在,一是企业租赁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则是本企业的职工,他们之间本来就有一个内部管理的关系;二是合同订立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的,有时还须由有关部门批准;三是租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财产,是人财物、产供销、资金、技术、经营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承租人获得的不仅是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是一种经营权;四是承租人须以自己的财产向企业提供担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终止时,企业的价值须大于租赁时的价值。从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于企业的租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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