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执行通知需要送达至被执行人,送达方式如下:
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
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
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
7、公告
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书》,不能通过电话通知或者让申请人通知。如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异议,可以向纪委驻法院检查组或上级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采取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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