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是什么?

如题所述

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

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

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

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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