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除了撤诉案件外,还有哪些情况是这样?

诉讼费用可以减半吗?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27

法院案件受理费没有减半收取,只有免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用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诉讼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S=A×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S=A×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S=A×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S=A×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S=A×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S=A×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S=A×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S=A×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S=A×0.5%+41800)。

二、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执行案件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七、财产保全案件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案件每件比照财产案件的1/3交纳。

九、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九、申请撤销、认定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认定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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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1-0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一种情形,即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05
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4个回答  2010-01-05
调解结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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