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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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机关、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种。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有关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有法法律责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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