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因车祸入院时,右侧四根肋骨骨折(7,8,9,10)右侧血胸,多处软组织挫伤,曾做三次胸腔穿刺术,出院时仍有少许积液,请问能评残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定残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拆了以后的情形啊。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
详情见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LLOWAXocPzQojurgT8GR5g6yoRtTdk50cNW2PENDs3N_UgPpSE-Rm9QYf5U3Igs9pARX3-u3gABP0y3xRZPABwKWtJx5yDWDJ64
第3个回答  2018-06-26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7-3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经过医学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对于受害者来说,十级伤残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治。一、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根据受伤者的身体损伤程度、影响范围、恢复情况等...

交通事故人伤定残标准有几个等级
交通事故人伤定残标准的等级有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

交通事故伤残要如何鉴定
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2、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后续治疗费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现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康复的治疗费用,可以在进行级别鉴定时一并提出委托鉴定。后续治疗费的索赔依据一般有三种: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最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全文包含一级、二级、三级伤残赔偿标准等信息。对于颅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可用药物控制,但余下脑电图改变程度以上;轻度失语症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等都会按10级计算。一、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1、可对伤残...

交通事故人伤定残标准有几个等级
法律主观: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

交通事故定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主要依据伤残等级和上一财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确定。通常的赔偿年限为二十年,但超过六十岁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者,赔偿年限则按...

交通事故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祸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不同的等级标准,总共分为十个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一、交通事故车祸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金的规定是:从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按照残疾赔偿金标准的100%至10%来进行认定,不同的伤残等级所赔偿的系数比例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从一级到十级伤残按照100%至10%的比例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后误工费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一级伤残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所以一级伤残有误工费赔偿。(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