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已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的房产,但房产证上的名字一直没改,这笔房产在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上有女方的名字,但还有女方姐姐的名字。婚前,姐姐将这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赠与给了妹妹,之后妹妹一直没有去办房产证的转移和更名。
法律条文上说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那这笔没有办理转移,只有公证赠与的那部分房产,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赠与的那部分房产呢?
请高手解答,谢谢!
不好意思,倒数第二句打错了哈。"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赠与的那部分房产呢?"应该是“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第一个问题先说属于妹妹的这一半房子,产权与夫妻双方结婚的时间,和这套房子的用途有关系。如果夫妻结婚时间较长(长短一般以法官客观评定,如半年的时间应该是短时间),而且这套房子是用于夫妻居住的,那么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就不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用于出租,那么租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产权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其次再说姐姐那一半房子,对于赠与部分,如果已经公正,那么从公正之日起赠与合同生效。但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现在没有产权变更。这套房子从法律角度来讲还是姐姐一半妹妹一半。但如果针对这套房子发生官司纠纷,那就得看姐妹双方对各自针对这套房子的权利的使用了。由于贴主细节部分太含糊,无法给予十分明确的答案,但总体来讲,如果这套房子涉及到官司,对于贴主没有什么利处,至少姐姐的那部分很难具有主动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房子再没有更名的情况下,产权还是姐妹两个人共有。姐姐部分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1-14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按上述《婚姻法》打款,无论是婚前婚后都是女方个人财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14
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3个回答  2010-01-14
个人财产。

婚前已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的房产,但房产证上的名字一直没改,这笔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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