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吗?出自哪里?

〔说明〕

一、抢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把不动产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变成动产而抢走的,应定抢劫罪。

(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二、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四)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杀人、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杀人,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的,应定杀人罪。
(五)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
我想开庭的时候援引,要怎么写?

这不是司法解释,只是某些法律教材上对抢劫罪所做出的解释,方便学生学习。
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hi.baidu.com/hdk125/blog/item/6e78e16293c1c3dfe6113ad4.html
http://hi.baidu.com/%B0%D9%CA%BF%C2%C9%CA%A6/blog/item/aaf7deb60a5217788ad4b2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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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8
不是司法解释
是课本教程,至于那本书不清楚
第2个回答  2010-01-18
明显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用语很规范、简短的,这个是学术上的讨论,应该是某本教材上的
第3个回答  2010-01-19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
第4个回答  2010-01-19
这纯粹是把课本上的东西搬下来的,不过意思是一样的,援引的话我建议你去找法院内部的人,他们那肯定有书,或者去请教他们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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