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我父母给了我10万元存在我的帐户上,一直没有动过这钱,如果离婚的话,这个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要分给男方一半?
还有,结婚时买的电器是我父母花的钱,但是发票上写的都是男方的名字,这个算共同财产吗?要是离婚怎么分?家具是男方父母买的,发票也写的男方姓名,这个算共同财产吗?
不算的,陪嫁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一方婚前的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将一方婚前的财产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中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包括两类财产:
一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婚前个人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复员、专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中,没有“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显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财产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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