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颁布之前的临时工,现在的福利问题?

已经是事业单位10几年的临时工了,在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问题是,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

“合同期限”是 2、无固定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
“使用期限”是第1种方式,无试用期。
“工作时间”是第1种方式,每日8小时,每周5天。

但是与同职位的工人(区别是他们以前是正式工,我以前是临时工)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一点不同!就是“工资待遇”,其他以前是正式工的工人是第1种形式执行,
然而我是第2种“其他形式”:岗位基本工资600元/月,岗位津贴700元/件。
现在我的待遇与未签新劳动法合同之前的待遇是一样的。

我想清楚的知道:
1.新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五险一金是怎么个解说法?
我现在的工作与以前是正式工的工人的工作是完全“同工”的,同样的工作内容与工作量,说句心里话,还做得比他们多!但是却没有享受与他们同样的福利待遇,如过年过节,他们有个4、5千发放,一些购物券,或者其他什么的!!而我缺没有!

2.那些以前是正式工的工人可以评职称,然而我却不能评!究竟我的事业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吗??如果是合法的话,新劳动合同中的“同工同酬”准确指的又是哪些???

请大侠们指点……在下急用……万分感谢!!!(本人在线等!!!)

  所有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义务相同。
  《劳动法》的事实,打破了各类不同身份职工的界限,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所有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各类人员享有同意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2-21
我来回答[按顺序]:

一 同工同酬即:同工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相同。别人有什么你就有什么。
五险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二 单位违法。

如果想主张权利估计会被辞退。如果想维权就这样干:
一 保留好劳动合同,如果手上没有合同,保留相关的工作凭证{工作证,工号牌[有你的名字最好]}。
二 每月的工资单;工资条或银行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三 考勤卡。 如果是电子打卡,你最好用相机把考勤机拍下来。注意一定要形成证据链,否则你就白忙了。
四 人证{你一起上班的人的书面证明且到时可以出庭作证的最好}。
五 有没有押金条[任何押金条都可,须有单位的公章或经手人签字],如果有先不要交,重要证据之一。

再找单位主张权利。如被辞退,赔偿金加一起最少也有二万多吧。
第2个回答  2010-02-20
且听听且说说,什么法也没用,等退休可能会计算你的工龄,或者不算工龄,中国特色,起码有一亿人是临时工,同工同酬有相同身份的前提,比如你是临时工,很多正式工,公务员就比你牛,没人为你我主持公道的,有机会告到米国法院。
第3个回答  2010-02-20
1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相同的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时间,应当是相同的待遇。五险是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
2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单位确实不合法,新劳动合同法只有只有试用期员工和正式职工,没有临时工一说。你们评职称是事业单位的通行做法,现在你们的整个薪酬体系还是计划经济的薪酬体系,只有等着国家出政策才会改变。你自己根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2-23
下岗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享有工商管理优先注册和税收3年减免的权利。这一切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尽最大的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权利实现提供广泛保障。
4.获得社会保障权。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由于缺少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交纳与在岗职工不一样,由企业独自(含个人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对托管期满的失业人员,由再就业中心及时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民政救济。
5.申诉权。指对企业违反下岗政策和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职工有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权利。如一边下岗,一边招用外来临时工的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总之,前述5项下岗职工的权利,都是党和政府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而设定的。随着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的实现,“下岗职工”概念将自然消亡,这些特定的权利也将随之消亡。

关于新劳动法颁布之前的临时工,现在的福利问题?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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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应享受与正式工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样,临时工在面临医疗、失业、工伤等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三、休息休假 临时工的工时制度以及休息休假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临时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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