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规定:
举报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主渠道之一。由于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区域性,要想形成对腐败分子强大的震慑作用,还得依靠人民群众。
反腐倡廉工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鼓励、引导、规范,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大格局:在2010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
而2006年至2010年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群众举报已成为反腐倡廉、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质量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案件线索中有近60%为匿名举报,即:在举报材料中不署举报人的姓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近些年来,虽然各级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方面作了诸多尝试,但收效甚微。
因此,认清匿名举报的社会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进而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从而提升举报线索质量,仍然是信访举报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扩展资料
解决匿名举报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
举报人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同盟军,举报人一般会被犯罪分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屡屡发生,在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的权威。目前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有70%的线索来源于举报。
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目前,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保护,更多的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举报人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基本谈不上事前保护的问题。保护举报人,首先应提倡机制保护,要从机制、体制上进行完善,在机制建设上有所作为。
2008年召开的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讨论如何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举报者是为了社会正义、为了反腐败,是有着时代良心的英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说,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唤起更多具有‘时代良心’的举报者。善待时代良心就是要保护时代良心。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
通过立法,把举报线索的受理、处理、以及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宪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有效减少被举报受到的打击和伤害。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