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换摄像头拍照有光斑,换了摄像头。第二次上扬声器有破音,客服说没换硬件。第三次是第二次取机后第二天发生的,上扬声器和听筒没声音,客服说是接触不良,也说没换件。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按三包换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机
现在我觉得第二次和第三次属于附录3中“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的性能故障。所以不管维修过程中是否换硬件,三次都应该是性能故障,也修了三次。已经满足手机三包换机规定。
可是售后和卖家以听筒产生的问题因为修理时没有换配件,所以不算维修,只能把我第一次换镜头算作一次维修。
所以我想问一下是我的说法对,还是售后和卖家说的对?
你粘贴的三包法我都看过
有新补充问题 希望能得到解答 谢谢
你好,立场不一样,说法就不一样,你如果能证明有三次维修就好了,你如果有书面维修记录的话,那就简单多了,三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你可以直接投诉到315消协或者工商局,你一定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只要是没有超过七天都可以换机。维修过三次应该超过七天了,那就不可以换机。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